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申請投資抵減應以原始認購或應募科技事業新投資創立或擴充發行之記名股票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1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創業投資事業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股東投資抵減之獎勵,其實際投資科技事業比例之計算,依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編者註:施行期間至88/12/31屆滿)第2條規定,應以原始認購或應募科技事業新投資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