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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4363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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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稽徵機關須俟繼承人未就相當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始得核課補徵遺產稅,就該項應補稅之事實,其核課期間之起算參酌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立法意旨及本部77年6月13日台財稅第770160138號函釋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以稽徵機關對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為起算日。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如下:「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稅捐稽徵機關須俟繼承人未就相當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始得核課補徵遺產稅,就該項應補稅之事實,其核課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即以稅捐稽徵機關對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