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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11筆農地其中1筆於繼承後5年內移轉他人係為履行生前立約出售之債務於適用農發條例時應更正為10筆農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96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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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被繼承人所遺之11筆農業用地,其中1筆於繼承後5年內經繼承人移轉予他人,如經查明係履行被繼承人生前立約出售之債務,於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8條)時,應更正以其餘10筆農業用地為準。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於82年5月11日死亡所遺11筆農業用地核准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於5年管制期間移轉1筆農業用地予他人,如經查明該移轉行為係在履行被繼承人於33年5月20日立約出售之債務,原將該筆農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准再按生前未償債務追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