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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加坡海運業在我國營業之貨櫃延滯費服務費收入可併入運費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61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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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新加坡共和國海運業者在我國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貨櫃延滯費及服務費收入,可併同運費收入,依中新租稅協定第8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