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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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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造廠商未實際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案件,該營造廠商除仍應依本部79/08/30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外,稽徵機關如查明並認定其有上開行為,且因此溢繳營業稅款者,准予核實退還。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