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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設保留地之產權因抵稅部分為地方政府取得在未分割前私有部分仍屬公設保留地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09404505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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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產權因抵稅原因部分已由地方政府取得,該土地在未分割前,其私有部分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附件:內政部營建署94年1月14日營署都字第0940001813號函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產權由私人及政府共同持分,其私有土地部分在未分割前是否可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說明:二、查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前經本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示在案。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其產權因抵稅原因部分已由貴府取得,該土地在未分割前,其私有部分依上開函釋規定,在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