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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財產信託登記於他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屬被繼承人所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99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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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如有以第三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依本部79年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意旨,應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後,再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本案當事人並未取具法院判決,僅敘明被繼承人於66年間將財產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具文聲明其已就部分土地達成協議等等。由於當事人主張之信託行為,發生日期在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其既未取具法院判決,所主張之情形,如無其他明確證據證明所稱屬實,仍不宜僅憑私人所提之證明或主張,即將之列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