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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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人民於大陸死亡以該死亡證明取得海基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168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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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