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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人民於大陸死亡以該死亡證明取得海基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168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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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