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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同業間定期存款改按實存期間利率計算其扣回之利息可比照銷貨退回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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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同業間定期存款之利息收入,經依約定利率報繳營業稅,嗣因中途解約改按實存期間利率計算,所扣回之部分利息,可比照有關銷貨退回之規定,對於已繳納之營業稅准予抵繳次期稅款。(財政部62/10/15台財稅第3773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