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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之手續費收入適用2%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5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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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