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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以遺產中公設保留地抵繳稅款應審核其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等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16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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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說明: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以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審核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困難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