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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因繼承人辦理禁治產無法如期檢送相關文件得扣除辦理禁治產期間再據以計算滯納金及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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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經查明確因繼承人中之1人正辦理禁治產宣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為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於期限內檢送抵繳相關文件,扣除其辦理禁治產宣告之期間後,再據以計算有無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