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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申請以公設保留地抵繳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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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