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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遺產中單筆土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部分遺產稅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時應就該筆土地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1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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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繼承人經核准以遺產中單筆土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部分遺產稅款案件,為配合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事宜,參照本部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54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於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文件時,應就該筆土地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以維地籍及稅籍資料之完整。至於該筆土地未抵繳之持分部分,於全部稅款未繳清前,為避免已完成繼承登記繼承人得為移轉,可參照本部93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0920066066號令規定,通知地政機關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同時辦理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