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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2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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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稅違章案,其繼承人2人既於裁罰確定前死亡,參照前司法行政部46刑(五)字第3237號函意旨:「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應以現存之繼承人就漏稅總額予以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項)規定,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