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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有關交易憑證及營業稅報繳作業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3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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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業人銷售
○○
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應按實際售價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格式詳附件
1
)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嗣後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
○○
電信公司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格式詳附件
2
),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三、
○○
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話卡予營業人,及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予買受人,其收據均應註明電話卡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