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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有關交易憑證及營業稅報繳作業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3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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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人銷售○○電信公司發行之國際電話卡,應按實際售價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格式詳附件1)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嗣後再按月就「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取自○○電信公司之收據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格式詳附件2),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三、○○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話卡予營業人,及營業人銷售國際電話卡予買受人,其收據均應註明電話卡批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