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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完稅並辦妥繼承登記後始申請遺產土地為三七五出租土地者仍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6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其土地價值之計算,依本部
67
台財稅第
35163
號函規定,應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倘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迨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始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應准按上揭部函規定重核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