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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後自動補報繳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19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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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逃漏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