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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依限申報贈與稅因變更適用法律依據核課期間由7年改為5年原課稅處分逾5年始送達應予註銷原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9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76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7571716
號函規定所指限期申報之通知,並非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要件。贈與事實業於核課期間內核課贈與稅,嗣發現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原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改按同法第
5
條),因仍係基於同一事實,僅變更適用法律依據,對稽徵機關已行使核課權之事實,應不生影響,無庸重新另為處分;倘原核課期間
7
年,嗣後因變更適用法律依據,核課期間改為
5
年者,如原課稅處分逾
5
年始行送達時,則系爭稅款應以已逾核課期間而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