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户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