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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信匯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受款人為個人者應提轉付證明始可認列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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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以信匯方式支付國外佣金,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合約,但其取得之信匯回條所載受款人為該公司股東,而非合約所載代理商,如受款人能提示匯入其帳戶之各筆佣金已提出轉付國外代理商之證明,該項佣金支出應予認定。但如無上項轉付證明,則係屬該公司藉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名義,變相給付股東之特別酬勞,除應剔除其所列國外佣金支出外,並應認定為其股東個人所得,如未列作收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應予補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