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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已完納證交稅但未辦過戶登記而解約或原價買回免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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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君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予李君,已完納證券交易稅及於股票背書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如經查明交易之股票仍屬江君所有且契約業經解除或股票業經原價買回時,參照本部801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意旨,免予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