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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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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0/04/17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財政部98/0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令)
(財政部11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間接投資」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