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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商委託我國事業輸入其國外產製貨物並運交外國買主在境內之合約商加工應按物流中心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5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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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並將貨物運交其外國買主在我國境內之合約製造商進行加工,係屬在我國境內交付貨物並完成銷售之行為。上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予國外客戶之收入,核屬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應依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及同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481號函說明二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