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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將未使用且未申請投資抵減機器設備轉讓如符合規定准由受讓公司申請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48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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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股份有限公司將尚未使用亦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如各該機器設備經審核符合訂購當時之「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准由○○公司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說明:二、○○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其應檢附之訂購或交貨等證明文件,如已先以ÍÍ公司名義辦理者,准以ÍÍ公司原取得之原始憑證影本,作為○○公司申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