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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屆滿3年後因故未生產可於規定期間繼續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5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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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紙管股份有限公司於79年間購置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既經查明自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並無轉售、退貨或報廢情事,屆滿3年後因故始未參與生產,原適用之法規尚無不得繼續抵減之規定,其尚未抵減之稅額,可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