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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命令自93年度起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4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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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分派93年度盈餘起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