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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淨額在次年度結束前實際分配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51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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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有關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次查同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復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減除日期,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分配日」。依此,有關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減除項目,亦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始得減除。至所稱「分配日」,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8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