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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合作社分派理監事職工酬勞金時應將已納稅額自股東抵稅帳戶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28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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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分派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說明︰二、主旨所稱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應參照本部87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71979571號函之計算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