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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因核定減稅而為負數時亦應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92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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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於合併生效日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合併生效日該帳戶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餘額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並依同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全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