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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總機構在境內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收入所納稅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805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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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規定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稅額,核屬同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繳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可計入其總機構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