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經撤銷徵收原由徵收機關自補償金代扣繳之地價稅款不辦退補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3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綠地工程原徵收土地,奉准撤銷徵收,原所有權人持分部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其未具領徵收土地之補償金,而由徵收機關依規定代為扣繳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滯納金後予以提存。該項扣繳稅款,徵收機關僅為扣繳人,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該稅款既經繳納,其納稅義務已完成,嗣後該土地雖撤銷徵收,如無前揭規定(編者註:係稅捐稽徵法第28條)應退稅之情事,其納稅原因並未消失,則無法辦理退還,再行向同一納稅義務人徵收。(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