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宮於臺中縣政府完成寺廟登記,其於貴轄(編者註:南投縣)設立之分支機構道場,可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5年1月6日台內民字第0950008774號函略以:「二、依據寺廟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寺廟登記,包括左列三項:一、人口登記。二、財產登記。三、法物登記。』及同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寺廟財產登記,包括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而言。』經查臺中縣寺廟『○○宮』業已取得寺廟登記證而為權利主體,本案座落南投市房屋如為其所有,該寺廟應檢附相關文件辦理財產登記。三、本案寺廟『○○宮』就其座落南投市房屋是否辦理上開財產登記,應檢具寺廟登記表始足證之。」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