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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改建前之自宅用地應在建屋執照送達前移轉始有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53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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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應以主管建築機關依法發給使用執照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說明:二、案經函准法務部84律決05976號函復略以:「按行政處分必須經告知、送達、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相對人知悉,始對外生效,否則僅能拘束作成處分之機關。本件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准予發給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係有相對人之要式行政處分,依上所述,應於送達相對人時,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