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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分區載為公園用地但備註變為住宅區恢復公園計畫在審議中之土地移轉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4326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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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雖記載為「公園用地」,惟備註「本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其附帶條件二、至屆滿,目前已辦理通盤檢討『恢復原計畫公園用地』正由省都委會審議中。」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