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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602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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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本案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尚非屬前開規定性質之契據,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