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2:0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取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34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者,於通知函合法送達後,始予取消免稅適用。說明:二、上開1個月期間之認定,應自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