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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取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34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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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者,於通知函合法送達後,始予取消免稅適用。說明:二、上開1個月期間之認定,應自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