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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於立案前以基金會名義為起造人建屋於建造中變更為該校者不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451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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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團法人私立○○人文社會學院於教育部核准立案前,以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依教育部要求,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該校,得否比照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規定免徵契稅一案。說明:二、依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釋,私立學校所取得之不動產,雖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私立學校所使用,並經教育部或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以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私立學校所有,免徵契稅。本案財團法人私立○○人文社會學院於教育部核准立案前,以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嗣依教育部要求,變更起造人名義為該校,既經貴處查明該等建物自始即供該校使用,雖以贈與方式辦理移轉,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如○○文教基金會確屬○○人文社會學院設立前之籌備處,且經查明確無贈與情形,可依本部上開70年函釋,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