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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始可免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487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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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收費活動,擬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免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符後,始可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