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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區廠商向課稅區購買用以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原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55068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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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稅區廠商(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向課稅區購買用以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原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二、 本部96年7月3日台財關字第0960024520號函說明三後段有關「若係向國內課稅區採購者,統一發票應載明為應稅」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