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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依法規定之費用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6259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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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關於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而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論罰。惟如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仍應依關稅法第84條規定論處。
二、類此案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分尚未確定者,依本令規定辦理。
(本部
111年9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11023216號令廢止本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