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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00萬之財產,台灣地區繼承人申請抵繳無須取具其同意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0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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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已取得新台幣2百萬元財產,則台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