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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1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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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行政院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四六九號令將「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廢止,並另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資接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列報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及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認定之規定,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應比照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日期者,按新、舊金額分別計算。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