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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房地之各樓層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按該樓層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之部分土地,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105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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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各稽徵機關核准是類案件時,應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41條、第5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