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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部分若未經處分沒入應按配額外稅率核計漏稅額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10062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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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口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其虛報部分之貨物若未經處分沒入,如進口人申請提領,應按其所漏稅額課徵稅款,其漏稅額請仍依本部台財關第0910028083號函核示,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