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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進口與原申報不符者以有漏稅始予處罰為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02599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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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除涉及逃避管制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3項論處,或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者,得依同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單科或併科沒入貨物外,其餘應以有漏稅之結果者,始得依同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