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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進口與原申報不符者以有漏稅始予處罰為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02599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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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除涉及逃避管制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3項論處,或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者,得依同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單科或併科沒入貨物外,其餘應以有漏稅之結果者,始得依同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